隨著招標實踐工作的廣泛開展,招標理論和實踐研究工作更加深入,以下就日常工作中招標各方普遍關心的部分問題進行說明,請領導和專家們批評。
投標條件問題(何時投標問題)
對于假投標、欺詐、提前投標等問題,是否應明確不同性質項目的投標條件。
①招標人依法成立
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查手續的,已經批準的
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查手續的,已經批準的
④項目資金和資金來源已經實行的
⑤有符合招標需要的文件和技術資料等。
招標范圍及相關問題
不同性質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方式問題。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同時明示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為:
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隨著投資主體的來越多樣化,個人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越來越多,這些項目往往與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關,但目前這些項目多采用招標或競爭談判(議標形式)確定中標人,國家是否應適時提出相應法律規范性質的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項目招標行為。
政府采購中招標活動的《招標投標法》及其輔助法規的適用性問題。《政府采購法》中明確規定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是二種合法的采購方式,同時,也有一系列的監督和投訴程序,這些程序往往與《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存在不一致之處,有時投標人不知如何維權才是正確、有效的。
不同部門監督程序的沖突問題。根據國務院對不同招標物的招標流程監督分工,不同部門制定了相應的輔助法規,但有時對某個具體的目標物,規定的監督流程有沖突,例如進口電梯的招標有這樣的問題。
如何理解公開性原則
《招標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性、公平性、公正性原則。公開是公正公平的前提,如何理解公開性的原則?一般理解為招標信息公開、開標現場公開、評標的標準和程序公開、中標結果公開。進一步理解應是具體要求、標準、條件的全面披露,包括廢標條件的披露。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的糾紛主要是
①唱歌的順序需要事先公開嗎?
②評價時,明確的順序需要事先公開嗎?
③評價時采用的評分細則是否需要公開等。
評價組織問題
評價委員會專家的構成問題。目前,許多省市在組建評委時,不允許業主或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作為專家或代表進入評委。
技術專業和經濟專業的分工問題。根據相關規定,評委由技術、經濟專家等成員組成。經濟專家往往由熟悉工程成本、商務合同、法律規定的專家擔任,經濟專家對技術的評價往往只停留在概念、整體印象上,經濟專家必須打技術分數,技術專家必須打經濟分數嗎?
綜合評價法和門票決定問題。無論采用何種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為了使評標工作順利進行,在評標過程中往往就有關分歧問題采用票決制進行決議,從而達成一致的意見。當采用綜合評價法時,最終結果第一名的中標候選人如在采用票決制時被最終結果第2名的中標候選人取代怎么辦?
采用最低評價法審查時,低價搶奪問題比較普遍。如何定義低價搶奪和合理低價中標是非常重要的課題。法律規定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格不能中標,成本是什么?是社會成本還是個別成本?如何衡量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于成本?這些正是最低評標價法的難點所在。
在實踐工作中對于大項目、國家級的項目,我們的做法是分三步走:
①對比分析;②詢標澄清;③判定表決。
“攔標價”問題
對于是否允許設立“攔標價”存在爭議,我們認為招標文件中可以明示“攔標價”,理由如下:
1.《三十號令》第64條,合同價格應該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范圍內;
2.《合同法》第273條,國家重大工程的合同訂立應按批準的投資計劃;
3.設立上限是為了控制投資,與招標目的不矛盾,且與理、與法不沖突。
備選投標的處理問題
現在對于備選投標的處理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多重標準,為此,給出我們的意見如下,可以結合項目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1.投標人提交備選投標的決定,應當獲得招標文件條文的預先授權,且備選投標報價應該在開標時被唱出;
2.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所提交的備選投標,不預考慮;
3.中標人所提交的備選投標,評標委員會可以執行評審,以確定是否采納備選投標;
4.無論是基本投標還是備選投標,合同條件均不能做出更改。
招標人與中標人是否允許就合同內容進行談判問題
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往往邀請中標人就合同內容進行談判,那么招標人是否可以與中標人進行合同談判?可以談判的內容是什么?什么樣的內容不能談判?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招標人和中標人。
重新招標問題
不足投標人投標時。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不足三家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應停止投標,重新投標。事實上,重新投標的成本很大,所以我們可以參考國際慣例嗎?當不到三個投標人參與投標時,值得討論采用更符合實際的方法。在國際上,一般考慮到以下要素后,決定是否重新投標:
①投標公告是否登載在規定的媒體上
②合同包是否過大或過小
③投標文件的發售時間是否符合規定或準備投標文件的時間是否充分
④投標文件是否有歧視性或限制性條款
⑤投標人的投標價格是否嚴重偏離合同概算等。一般情況下,不管幾個投標人參加投標,投標總是按計劃進行,是否需要重新投標是評價后的決定。
經審查,有效標志不足3家時。根據《十二號令》,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可以決定否決全部投標,重新招標。這里的關鍵是如何把握“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實際工作中,由此而產生的糾紛也不少。
關于招標代理的幾個問題
招標代理機構備案問題。目前,具有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甲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在異地開展招標代理活動前,需要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申報內容與招標代理機構再次申請甲級資格不同(甚至更復雜),一些省份要求法定代表人親自提交申報資料,這種做法是建設部發行的證信力的挑戰
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問題。根據建設部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要求,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建立獨立的專家庫,主要考察招標代理機構制作招標文件和參與評價的技術支持能力。事實上,目前全國幾乎沒有地方從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提取專家,如何使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發揮作用,提高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深度也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招標代理的收費問題。盡管國家發改委等部委發布了招標代理的收費規定,但目前招標代理的收費方式、收費范圍、收費比例各不相同,事實上,對招標代理的收費標準的規定似乎可以更加靈活,或分出不同服務深度更加合理、有效。
招標投標領域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紛繁復雜,《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是不可能包羅萬象地解決所有問題。上面只是給出了我們遇到的一部分問題,限于時間,有的問題說得比較透,有的問題說得比較淺,有的問題給出了我們的看法,有的問題只是對可能的解決方案進行了探討。希望通過這樣的探討進一步提高我國招投標工作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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