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理目標
2.1死亡事故監測目標為零。
2.2.重傷事故監測目標為零。
3.監理依據
3.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家主席令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70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
3.2.安全標準和規范
(國家建設總局、建工勞字(80)第24號)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T120-99)
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3.委托監理合同
3.深基坑支護設計方案(必須經專家組論證通過)。
3.5經批準的深基坑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專項方案
4.監理范圍
4.1
5.監控方式
5.1現場檢查旁站監控
5.2對違法經營者,應當場指出,要求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發出監理工作聯系表、監理工程師通知、暫停令等,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向當地有關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6.深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安全監理
6.1.基坑邊緣應設置護欄、夜間照明等
6.2.坑壁支護應按計劃進行,基坑環境監測應按要求進行。基坑監測報警位置和水平位移每天連續3天以上mm,單日位移超過5mm或累計位移達40mm向有關各方報警,并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
6.有效的排水系統應設置在基坑底部和基坑周圍
6.4.坑邊荷載、堆土、機械設備與坑邊的距離應符合方案要求。
6.上下基坑必須設置登高措施。
6.6進場機械必須驗收,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區設置警戒線。
6.7臨時用電設施必須符合相關臨時用電規范。
6.8料準備應符合安全方案的要求。
6.9重大安全傷亡事故按規定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組織救援工作。
7.土方工程安全監督
7.挖土時要注意土壁的穩定性,發現裂縫和傾倒可能時,應立即疏散,并及時報告處理。
7.人工挖掘時,前后操作人員間距不小于2~3米.
7.3.每天下雨后,必須檢查土壁和支撐的穩定性,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繼續工作,不得在支撐上堆放土壤和其他物體,不得在支撐上行走或站立。
7.4機械挖掘時,啟動前應檢查離合器、鋼絲繩等,空車試運行正常后開始作業。
7.5機械操作時,進鏟不宜過深,提升不宜過猛。
7.6機械不得在輸電線路下工作。如果在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機械的任何部分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滿足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
7.7機械應停在堅實的基礎上。如果土壤質量過差,應采取路基箱等加固措施。挖掘機不得在挖掘基坑2米內停止,運輸機械不得平行靠近基坑,以防止坍塌和翻轉。
7.8.配合挖掘的清坡、清底工人不得在機械旋轉半徑下工作。
7.9.車輛停止后,應將土壤卸入汽車。禁止鏟斗穿過汽車駕駛室。
7.10必須設置在基坑周圍.5米高的護欄應設置一定數量的臨時上下施工梯。
7.現場道路應及時整修,確保車輛安全暢通,各類車輛應由專人指揮指導。
7.12車輛進出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道,必須鋪設厚鋼板。
7.開挖基坑時,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排水措施,避免基坑積水,影響基坑土壤結構。
7.在基坑開挖前,必須了解基坑下的管道布置和地質勘察數據,以考慮開挖過程中的意外應急措施。
7.15開挖土方應嚴格按組織設計堆放,不得近距離堆放在基坑外,以免造成土壤位移、板樁位移或支撐損壞。
7.16挖掘機械在施工過程中不得碰撞支護,以免損壞或拉傷支護。
7.17開挖土方必須按照批準的開挖方案進行,特別是嚴格控制每層的水平距離和臺階。
8.監督工作方針。
嚴格監督基坑施工,熱情服務,以預控為主,防控結合,確保安全施工,滿足業主要求。
9.監督指導思想
恪守職業道德,廉潔自律,接受各方監督,努力確保深基坑支護施工安全監督中無重大傷亡事故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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